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风
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
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公司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条件
2014年7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风帆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其中确定公司的授
予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2013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2013年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二)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不低于28.5%,且净利润不低于2010、
2011、2012三年平均水平和2012年度水平,同时不低于2013年度同行
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公司
2010、2011、2012三年平均水平及2013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
水平;
3、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8.7%。
公司2013年度未出现(一)中的情况,且公司业绩符合(二)的
要求。
二、激励对象资格符合标准
7月31日,公司监事会对149名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经我们再次核查,
激励人员未出现下列情形:
1、2011年-201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2、2011年-201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4、根据公司绩效评价制度,201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因此,我们同意向上述1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日符合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6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4年8月26日,同意本次向149名激励对象授予521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福垣
章永福
周春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