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0 公司简称:凌云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8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 10
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 11
八、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2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3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释义
凌云股份、公司 指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工业股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
次)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计划 指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凌云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凌云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凌云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2 月 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并于 2023 年 3 月 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独立董事郑元武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3 年 3 月 4 日,公司发布《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74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3 年 3 月 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3年3月 28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九)2023 年 5 月 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2023年 5 月 25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第一批次):预留授予 79.0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
本总额 93,986.2510 万股的 0.08%。
(三)预留授予人数(第一批次):10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第一批次):4.56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6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