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集团”)、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
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与发
行对象凌云集团、中兵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凌云集团、中兵投资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认购价格及认购股份数量及不进行短线交易事项进行如下说明和承诺:
一、凌云集团承诺
“(一)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1、本公司用于认购凌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
2、本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凌云股份或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凌云股份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本公司所认购凌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二)关于本次认购价格及认购股份数量的承诺
1、本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若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未形成有效的竞价结果,本公司仍将以发行底价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2、本公司拟认购金额为 35,000 万元,认购数量=认购金额/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数量不足 1 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三)关于不进行短线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违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归凌云股份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将本承诺函提交给凌云股份,同意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承诺本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兵投资承诺
“(一)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1、本公司用于认购凌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
2、本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凌云股份或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凌云股份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本公司所认购凌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二)关于本次认购价格及认购股份数量的承诺
1、本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若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未形成有效的竞价结果,本公司仍将以发行底价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2、本公司拟认购金额为 15,000 万元,认购数量=认购金额/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数量不足 1 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三)关于不进行短线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行为;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买卖凌云股份股票的,违规买卖凌云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归凌云股份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将本承诺函提交给凌云股份,同意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承诺本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