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 2024-009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配套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 月2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配套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7 月 2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套修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独立董事相关内容条款进行全面修订。
同时,鉴于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函,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设置由7名董事变更为7-9名董事,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成为独立董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成为独立董
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事的人员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训。
第一百零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符 第一百零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所要 (二)具有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所要
求的独立性;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关系;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妹等);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母、子女;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子女;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举情形的人员;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的其他人员。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会选举决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 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券交易所。如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易所。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况有异议时,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可以作为董事 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四)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四)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 务。
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及时予以披露。
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不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及 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额后生效。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
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