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 2022-041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细则并再次延长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并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中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并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延展6个月,延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于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存续期48个月,于2021年6月30日届满。根据《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经员工持股计划2021年4月13日召开的持有人会议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又经员工持股计划2021年11月16日召开的持有人会议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延展6个月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截至目前,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到期。
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仍持有公司股票14,460,856股,所持公司股票尚未全部出售。
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出现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未出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超过公司总股本 10%的情形,不存在任一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情形,未出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制度并再次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情况
根据《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经公司董事会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再次延长。
鉴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尚未全部卖出,考虑到当前证券市场情况,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为最大程度保障各持有人利益,切实发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激励作用,本次将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中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同时,将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延展 6 个月,即存续期延长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持股计划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情况:
一、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删去“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修改为:“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配套上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修订:
1、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第二章第六条之“(三)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退出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原则上,锁定期满6个月内应出售不少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总量的50%,12个月内应出售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但经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不出售的除外。如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为在12个月内出售已解锁股票不利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删去“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修改为:“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原则上,锁定期满6个月内应出售不少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总量的50%,12个月内应出售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但经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不出售的除外。如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为在12个月内出售已解锁股票不利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第六章第十八条之:“(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删去“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修改为:“(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2022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修订《无锡华光
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的条款,以及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事项。
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并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修订《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关于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条款,并将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 6 个月,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董事蒋志坚先生、缪强先生、毛军华先生作为持股计划持有
人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2、 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根据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制度同时延长存续期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来在存续期内(含延展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择机出售股票,一旦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