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编号:临 2022-018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国联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国联财务”、“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90,789.33 万元,公司在国联财务
公司的贷款余额为 68,431 万元,2021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取国联财务的银
行存款利息收入 1,666.07 万元,向国联财务支付借款利息 3,424.43 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
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在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务”)开立账户,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国联财务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综合授信额度 35 亿元人民币,有效期:叁年。现已到期。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022 年 4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国联财务继续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在国联财务开展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10 亿元(不包括应计利息及来自乙方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且存款余额滚动不高于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在国联财务的贷款余额。国联财务向本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有效期:叁年。
由于国联财务是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国联财务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国联财务”、“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90,789.33 万元,公司在国联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 68,431 万元,2021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取国联财务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666.07 万元,向国联财务支付借款利息 3,424.43 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 称: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18 楼
3、法定代表人:朱小明
4、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5、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6、成立时间:2008 年 9 月 22 日
7、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除股票投资以外类有价证券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指标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度/2020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13,545.04 12,311.77
净利润 7,634.64 7,271.55
资产总额 561,771.58 485,132.36
所有者权益 77,201.49 73,571.60
注:上述数据均经审议。
9、股东结构: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5,000.00 50.00%
2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15,000.00 30.00%
司
3 无锡市国联物资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10.00%
4 无锡一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10.00%
合计 50,000.00 100.00%
10、与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持有国联财务 30%的股权,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建伟先生为国联财务的董事。国联财务为公司控股股东国联集团实际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以外,公司与国联财务不存在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券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11、资质情况
国联财务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国联财务为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在国联财务每日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10 亿元(不包括应计利息及来自乙方的任何贷
款所得款项),且存款余额滚动不高于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在国联财务的贷款余额。
国联财务按照信贷规则向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提供综合授信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综合授信融资品种:人民币贷款、对外担保、买方信贷、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函、代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代理开立保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国联财务给予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整。
国联财务为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开立资金证明、票据池、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国联财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及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甲方及成员企业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按照信贷规则向甲方及成员企业提供综合授信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综合授信融资品种:人民币贷款、对外担保、买方信贷、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函、代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代理开立保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3、乙方为甲方及成员企业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开立资金证明、票据池、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限额及服务价格
1、交易限额
(1)结算资金存款余额:本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甲方及成员企业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壹拾亿元整(不包括应计利息及来自乙方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且甲方及成员企业在乙方存款余额滚动不高于甲方及成员企业在乙方
的贷款余额。
(2)经综合考虑甲方及成员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乙方拟给予甲方及成员企业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肆拾亿元整,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及成员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业务。综合授信的使用应符合外部监管政策、乙方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2、服务价格
(1)甲方及成员企业在乙方的结余资金,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及成员企业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利率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乙方承诺向甲方及成员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及费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甲方及成员企业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及费率水平,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3)乙方向甲方及成员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4)乙方免予收取甲方及成员企业在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乙方为甲方及成员企业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乙方为甲方及成员企业提供的一般性策划咨询服务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项目除外。
(5)除以上金融服务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收费标准均不得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6)在使用乙方金融服务前,甲方及成员企业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乙方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四)风险控制措施
1、乙方保证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的监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的其他要求;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成员企业,甲方及成员企业有权中止、终止乙方的服务。
2、根据乙方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乙方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乙方应立即要求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联集团董事会的承诺和解决乙方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3、甲方及成员企业使用综合授信应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内外部监管政策及制度规定的风险缓释措施。
(五)协议的生效
经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