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0-089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50312(18 蓝光 06)
债券代码:150409(18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0495(18 蓝光 1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回购数量:拟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3,034.93万股,上限为6,069.86万股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0元/股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铿先生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对
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股权分布情况及发展战略等,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并全部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3,034.93万股,即不低于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上限为6,069.86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且上限未超出下限的1倍。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回购用途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本的比例(%)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拟用于股权激励 不超过人民币
3,034.93-6,069.86 1%-2%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计划 47,951.90 万元
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0元/股,即,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本方案项下的最高限额且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则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类别 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6069.86 2.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03493.04 100 297423.18 98.00%
合计 303493.04 100 303493.04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2,018.9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2.13亿元,货币资金为259.53亿元。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47,951.9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0.24%、2.50%、1.85%。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并结合公司稳健经营、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管理层看好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和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本次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方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1、公司董事余驰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罗瑞华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通
过股票期权行权分别买入公司股票 800,000 股、1,32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3%、0.04%。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迟峰先生计划于2020年5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
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020 年 5 月 6 日至 5 月 7 日,迟峰先
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820,9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06%。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事兼首席财务官欧俊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0003%。
余驰先生、罗瑞华先生、迟峰先生及欧俊明先生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决议前6 个月内进行的前述股份买卖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除上述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决议前 6 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在回购期间目前也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0年6月19日,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