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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2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3-052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最近五年,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存在因以下事项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一)202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口头警示

  1、口头警示主要内容

  上交所于2023年5月17日向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10个交易日内回复,公司延期3次届满前披露部分问题回复,迟至6月28日才全部回复。此外,公司于2023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担保损失金额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补偿方案相关的补充协议签署情况,该事项迟至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中才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未对定期报告问询函回复、补偿协议签署等情况予以及时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2.1.1条、第2.1.2条、第4.3.4条、第4.4.2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据此,上交所对公司、控股
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时任董事长曹放、时任总经理肖自然、时任董秘张宇飞、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信息披露时效性,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2022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178号)

  1、纪律处分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查明的事实,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未披露计提预计负债及相关重大风险情况

  (2)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不健全

  公司未披露计提预计负债事项,也未披露无偿受让的重大资产无法正常使用、房产证可能无法办理等重大风险情况;公司子公司还存在日常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肖自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
长李明、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肖自然、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后,及时组织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规则进行学习培训,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三)2022年7月21日,公司收到到湖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

  1、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日常会计核算不规范

  (3)内部控制不健全

  针对以上问题,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则进行学习培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子公司会计基础水平,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四)2022年7月21日,公司收到到湖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宏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号)

  1、警示函主要内容

  湖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张宏霞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张宏霞于2022年3月14日至4月1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
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7,9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7,900股:张宏霞配偶张国斌于2022年3月21日至4月8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500股:张宏霞儿子张云翔于2022年3月23日至4月8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200股,卖出公司股票12,2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张宏霞卖出公司股票及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行为还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张宏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时任独立董事张宏霞已将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辞去独立董事职位。公司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及时组织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同时要求加强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全面自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五)2020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蕊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0 〕0126号)

  1、关注函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时任监事董蕊的父亲董金生于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分批买入、卖出公司股票。其中,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董金生共买入31,400股,成交金额46,482元,卖出75,700股,成交金额149,170元。

  上述短线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公司时任监事董蕊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时任监事董蕊将其父亲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上缴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六)2020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09号)

  1、监管关注主要内容:

  针对公司收购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的事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收购标的实施合并,导致对标的资产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独立董事李楠、李艳娟、盛杰民、郭君磊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督促确保公司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从而控制并行使股东权利,对上述子公司失控事项也负有一定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楠、李艳娟、盛杰民、郭君磊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学习培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开展了全面自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
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七)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0〕93号)

  1、纪律处分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公司就2017年收购润泰供应链事项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重组预测业绩与实现业绩之间存在重大差异,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2)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有效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3)对润泰供应链失控时点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朱胜英、韩越、徐莹泱,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崔文根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李明,时任董事朱炎新、孔汀筠、郭连颇,时任独立董事张世明、朱莲美、冯国樑及时任财务总监高欣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处分决定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辞去相关职位,公司在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后,及时组织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则进行学习培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八)2020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子公司破产清算及年报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692号)

  1、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

  1.1、公司于6月4日披露润泰供应链破产清算事项,相关公告显示4月30日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同时,前期公司为润泰供应链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贷款逾期且被银行起诉,涉及金额31,430.88万元。请公司:(1)结合公司知悉润泰供应链被债
权人申请破产的时间,核实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2)及时获取润泰供应链相关财务资料,严格按照相关协议依法主张业务承诺补偿、担保追偿等权利,保护上市公司利益;(3)核实破产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等,明确与上市公司及润泰供应链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与破产管理人积极沟通,维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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