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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2: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4

600462: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332,272.83 美元(按 2018 年 9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及利息(2018 年 9 月 18 日之后的
逾期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 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 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

  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三:高伟

  被告四:杨学强

  被告五:蔡昌富

  (二)案件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三)诉讼概述

  公司与光大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7,332,272.83 美元及
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8)。

  (四)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10 日,被告一润泰供应链(受信人)与原告光大银行(授信人)
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ZH78151804001,协议约定,授信人同意给于被告一最高授信额度(本外币合计,外币按协议签署之日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其中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有关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
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09 日止,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同日,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高伟、被告四杨学强、被告五蔡昌富同原告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GB78151804001-1、GB78151804001-2、GB78151804001-3、GB78151804001-4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自愿为被告一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权本金、利息(含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同日,被告一与原告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ZH78151804001)签订了《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ZM78151804001),协议约定:《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贷款行(原告)向借款人(被告一)提供的任何授信和融资。协议还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一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其中包括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额度
的使用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9 日。

  2018 年 7 月 18 日,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的约
定,被告一向原告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押汇币种为美元,押汇金额为叁佰肆拾万
元,押汇期限为 90 天,年利率为 3%,计收利息方式为到期结息,原告于 2018 年
7月19日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将340万美元付至被告一指定的账户,贷款期限为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止,贷款用途为支付贷款。如被告一未能按
照要求偿还押汇款项,则该笔押汇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构成逾期债务,贷款行可按照约定利率的 50%计收复利及/或罚息。

  2018 年 7 月 24 日,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的约
定,被告一向原告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押汇币种为美元,押汇金额为叁佰玖拾万元整,押汇期限为 90 天,年利率为 2.66%,计收利息方式为到期结息,原告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将 390 万美元付至被告一指定的账户,贷款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止,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如被告一未
能按照要求偿还押汇款项,则该笔押汇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构成使其债务,贷款行可按照约定利率的 50%计收复利及/或罚息。

  (五)诉讼请求:

  ①判令原告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H78151804001)和《贸易融资
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M78151804001)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向被告一发放的
贷款 3400000 美元立即到期,被告一立即偿还债务本金 3400000 美元及利息 17000
美元,合计 3417000 元(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此后的利息应按照逾期
贷款利率 4.5%计至实际结清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判令原告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H78151804001)和《贸易融资
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M78151804001)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向被告一发放的
贷款3900000美元立即到期,被告一立即偿还债务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15272.83
美元,合计 3915272.83 美元(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此后的利息应按照
逾期贷款利率 3.99%计至实际结清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判令由上述五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二、诉讼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304 民初 40684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支付贷款本

金 340 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 17,000 美元,此后的利息以
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4.5%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支付贷款本
金 390 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 15,272.83 美元,此后利息以
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99%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第 1、2 项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合计为 7,332,272.83
美元,根据 2018 年 9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将
7,332,272.83 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2018 年 9 月 18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数额亦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3、被告公司、被告高伟、被告杨学强、被告蔡昌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1、2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93,128 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 298,12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有关诉讼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1)。

  三、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
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本和解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光大银行向福田法院申请中止对公司的执行,并向法院申请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含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光大银行申请执行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下同)解除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
措施。

  2、公司承诺最迟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无条件履行《40684 号民事判决书》项
下清偿义务,含《40684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3、如公司按照本条款第 2 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的,则视为公司已履完毕《40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全部还款义务,光大银行于公司款项实际到达光大银行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对公司的终结执行申请书。

  4、如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向光大银行付清全部款项的,光大银行有权请求法院继续强执行公司财产以归还剩余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立即恢复执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扣划及要求法院向其重新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5、如光大银行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交针对公司的执行中止申请及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解除限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措施的申请文件,视为光大银行违约,公司可延迟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支付时间直至光大银行提交上述申请之后再行付款。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
了 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 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还将依法向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润泰供应链及其他担保人高伟进行全额追偿。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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