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6、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