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8 号)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开发行了 12,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20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7,800.00 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 1,192,200.00 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信验[2022]000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丙方)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分别签署完毕《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31020100101524103 8,503,719,800.00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31020100101524333 0.00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72900321110502 0.00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51050188083600004777 0.00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到帐金额差额系应支付的银行询征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
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项用途
光伏硅材料制造技改项目(二期高纯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31020100101524103 晶硅项目)、光伏硅材料制造项目(二
期 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15GW 单晶
拉棒切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31020100101524333 15GW 单晶拉棒切方项目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72900321110502 光伏硅材料制造项目(二期 5 万吨高
纯晶硅项目)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51050188083600004777 光伏硅材料制造技改项目(二期高纯
铁道支行 晶硅项目)
(二)监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普海、蒲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
(六)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故意不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管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