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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8 沪市 通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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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8:国寿资产-优势甄选211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21-05-15

600438:国寿资产-优势甄选211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 PDF查看PDF原文
合同编号:【】

  国寿资产-优势甄选 211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合同

              产品管理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月


                              目    录

【】第一条前                                                                言
        1


第二条  释义......2
第三条  产品基本情况 ...... 5
第四条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 ...... 7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 7
第六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11
第七条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第八条  产品资产 ...... 22
第九条  产品的认购与成立 ...... 24
第十条  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十一条  投资政策 ...... 26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33
第十三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4
第十四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 ...... 39
第十五条  产品资产的估值 ...... 40
第十六条  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 46
第十七条  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之间的监督...... 47
第十八条  费用与税收 ...... 48
第十九条  期间收益分配 ...... 51
第二十条  产品资产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52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 53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应对措施 ...... 55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0
第二十四条  产品清算 ...... 63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 66
第二十六条  保密责任 ...... 68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 68
第二十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 69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 69

                            第一条 前言

    1.1 为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寿资产-优势甄选 211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

    1.2 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尽一致,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产品投资人依据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产品同一类别的每份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3 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登记交易平台进
行产品登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募集。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发行前登记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备、规范。登记交易平台对产品登记的接受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产品管理人应自产品登记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产品设立并在产品设立之日(不含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交易平台提交产品设立报告。

    1.4 本产品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
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不保证产品份额持有人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人在投资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资产管理合同、《国寿资产-优势甄选 211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风险揭示”条款,阅读并签署《国寿资产-优势甄选 211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人对本产品及投资本产品的相关风险有充分理解和认知。

    1.5 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以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产品投资人、投资人:指签署本资产管理合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本合同项下投资人可包含保险资金。

  2.2 产品管理人、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3 产品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即为:1)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2)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3)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4)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5)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5 产品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产品份额的产品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的产品份额类型的不同,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包括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

  2.6 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优先级份额的产品投资人。

    2.7 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
持有本产品项下的产品劣后级份额的产品投资人。

  2.8 产品资产、产品财产、委托财产、委托资产:指产品投资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产品管理人管理并由产品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产品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损益也归入产品资产。

    2.9 本金:除非依据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本金系指产品投资人
移交的产品投资资金。

    2.10 期间收益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产品取得所投资资产收益
分配后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收益之日。

  2.11 资产管理产品、本资产管理产品、本产品:指依据本合同约定,对产品资产进行运作的国寿资产-优势甄选 211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2.12 资产管理合同、产品合同、本合同、本产品合同:指《国寿资产-优势甄选 211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13 产品成立日/产品运作起始日:指本产品募集期结束,产品管理人将募
集资金划拨至托管账户,并由托管人出具《托管营运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之日。

  2.14 产品份额: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单位数额。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份额类型包括产品优先级份额和产品劣后级份额,分别由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认购及享有。一份产品合同对应只能认购一种产品份额类型,投资者认购不同类型的产品份额必须分别签署产品合同并提交认购该类型产品份额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附件三)。除按照本合同第 11.10.2 条第(5)款的约定外,不同类型产品份额不得相互转化。投资者所持有的某类型产品份额的相关要素以产品合同和投资者签署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为准。


  2.15 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16 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资产份额总额。

  2.17 认购:指在本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向产品管理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2.18 申购:指在本产品设立后,投资人向产品管理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2.19 赎回: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产品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产品管理人申请卖出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2.20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21 托管账户:产品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产品资产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
    2.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
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系统故障、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

  2.23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以任何形式提出的适用于本产品的要求和监管政策(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24 元:指人民币元。

  2.25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2.26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证登记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产品管理人委托产品托管人为产品资产在中证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2.2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8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9 登记交易平台:指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

    2.30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31 上市公司、通威股份:指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38.SH,
证券简称:通威股份)。

    2.32 标的资产、标的股票:指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38.SH,
证券简称:通威股份)股票,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
                        第三条 产品基本情况

    3.1 产品名称

  国寿资产-优势甄选 211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3.2 产品投资目的

  本产品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研判,通过结合对标的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同时,本产品作为通威股份 2021-2023员工持股计划资管产品,投资的目的还包括协助完善通威股份核心员工与全体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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