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2.7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0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741.00 万股。
独立董事:王能光 陈家易 黄娟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