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审议的《关于增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因公司吸并重组后业务规模扩大,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相应的有所增加。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我们认为: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增加,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2、以上交易的价格客观公允,交易的关联方未对拟实施的交易进行干预,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以上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谢先龙、李飞、张虹、刘岩、王义福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我们同意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增加,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增加 2021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公司吸并重组后业务规模扩大,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银行授信规模将有所增加。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运转,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良好,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增加 2021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宜,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续聘该所为公司提供相关审计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慎判断,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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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陈家易王能光 黄娟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