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经营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和拟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整体性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