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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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书含、李青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166号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汪思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319,506,99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2.137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0,577,17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31.727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8,929,82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0.409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281,87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674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共三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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