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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22 沪市 昆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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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2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5

60042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书含、李青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166号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汪思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319,506,99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2.137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0,577,17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31.727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8,929,82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0.409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281,87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674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共三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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