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4-021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3,021.9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4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和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3-012号)。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被告天峻义海向原告海西生态环境局赔偿生态环
境损害损失61512.26248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
海省高院”)送达的(2024)青民终 42 号《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诉。青海省高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本次上诉基本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峻义海及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赔偿恢复工程费用 36279.5 万元,补偿性恢复费用 36744.6 万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调节服务 26841.2 万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产品供给 2528.1万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 230.4 万元,鉴定评估费用 90 万元,律师费308.1 万元,以上合计 103021.9 万元”;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