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3-025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 年 11 月 30 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71),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长沙分行”)依据同一事实,在改变管辖法院、改变被告主体、改变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再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司”)进行了披露。
近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案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8 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长沙岳麓区法院”)传票(2022)湘0104民初20697号、举证通知书(2022)
湘 0104 民初 20697 号、应诉通知书(2022)湘 0104 民初 20697 号以及招行长沙
分行诉江煤物资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招行长沙分行诉称,案外人湖南旭日公司告知招行长沙分行,其已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和江煤供应公司签订《2013 年年度锌精矿购销合同》(合同编
号 JMXR-2-13-01),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于 2013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索权)》(编号:65BL130003),约
定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招行长沙分行,招行长沙分行支付约定的融资额后受让该债权。
2013 年 10 月 10 日,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共同向江煤物资公司送
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30 日招行长沙分行向湖南旭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32,981,908.67 元。到期后,招行长沙分行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支付保理款项,江煤物资公司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湖南旭日公司也未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 01 民初 195 号民事判决书和江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招行长沙分行认为江煤物资公司未向其披露和告知相关事实,导致其发放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回,江煤物资公司对招行长沙分行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因招行长沙分行住所地已搬迁至长沙市岳麓区,故现向长沙岳麓区法院起诉,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包括本金 32,941,684.59 元及至全部清偿
完毕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为 14,334,638.34 元,2019
年 3 月 29 日后的违约金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案相关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说明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招行长沙分行曾于 2015 年 1 月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在江西省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共经历五次审理,审理情况依次如下: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 36 号民事判决:驳回招行长沙分行诉讼请求。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民终 482 号民事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 36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 01 民初 195 号民事判决:(1)
江煤供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行长沙分行支付保理融资款
12,628,336.38 元及相应利息﹝自 2017 年 5 月 24 日起以 9,882,505.38 元为基
数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偿权)》(编号 65BL13003)的约定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但本息计算的结果以不超过 34,824,403.92 元及该款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第三人湖南旭日公司对本案保理融资款本息的清偿行为,相应减少本判决项下被告江煤供应公司的清偿义务,反之亦然﹞;(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 01 民初 195 号民事判决;(2)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诉讼请求。
5.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 1903 号民事裁定: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再审申请。
(二)侵权责任纠纷
1.招行长沙分行又曾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江煤供应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上诉于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情况依次如下:
(1)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 0102 民初 19851 号民事
裁定:驳回江煤供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湘 01 民辖终 467 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
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 0102 民初 19851 号民事裁定;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起诉。
2.2022 年 10 月 19 日,招行长沙分行依据同一事实,在改变管辖法院、改变
被告主体、改变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再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长沙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案审理情况
2022 年 12 月 7 日,江煤物资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长沙岳麓区法院提出管辖
权异议,请求依法驳回本案原告招行长沙分行的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2 月 28 日,长沙岳麓区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2022)湘 0104 民
初 20697 号,驳回江煤物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3 年 3 月 27 日,针对上述裁定,江煤物资公司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上
诉。
2023 年 5 月 23 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2023)湘 01 民辖终 323 号民事
裁定:
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2022)湘 0104 民初 20697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裁定仅解决法院管辖权问题,本案暂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