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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96 沪市 金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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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96:金山股份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5

600396:金山股份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54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 控股子公司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华
公司)涉及诉讼撤诉;

    2. 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
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白音华公司诉讼涉及金额 3500 万元;丹东热电公司诉讼涉及金额 74,271.25 万元,一审判决涉及金额3206.18 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以 3206.18 万元为本金,按每日
0.04%的比率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白音华公司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丹东热电公司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白音华公司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白音华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石灰公司)就与白音华公司灰渣运输产生合同纠纷,星火石灰公司诉请白音华公司支付拖欠运费 2400万元,支付延期利息 1100 万元,两项合计 3500 万元。具体内容
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 2022-034 号)。

  (二)丹东热电公司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赫普公司)就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产生合同纠纷,丹东赫普公司提出 8 项诉请,诉
请金额总计 74,271.25 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 2020-043 号)。

  因案件审理期间增加 2020 年至 2021 年供暖期,原告在保持
诉讼请求总金额 74,271.25 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对原第 2 项诉请
金额 2411.90 万元调增至 3206.18 万元、原第 4 项诉请金额
2491.51万元调增至3007.58万元、原第 7项诉请金额35,983.80万元调减至 34,673.45 万元。具体如下:

    1. 请求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
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 请求被告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和 2020 年至 2021 年供
暖期未分配的调峰辅助服务费 3206.18 万元;

  3. 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
31,988.20 万元;

  4. 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 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共计 3007.58 万元;

  5. 请求被告赔偿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3 日拒绝投运电蓄
热设施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317.21 万元;

  6. 请求被告赔偿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不配合原告
报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1078.63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 2021 年至 2037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34,673.45 万元;

    8.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白音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白音华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2)内 2526 民初 97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理费 216,800 元(已缴纳 108,400 元),减半收取 108,400 元,
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丹东热电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丹东热电公司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民事判决书》,丹东赫普公司诉丹东热电公司《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 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
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调峰辅助服务费3206.18 万元;

  2. 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以
3206.18 万元为本金,按每日 0.04%的比率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
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驳回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2,109 元,由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多收取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的 3,553,25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白音华公司诉讼的影响

  法院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二)丹东热电公司诉讼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且截止目前尚未生效,故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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