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非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生产运营的实际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而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了交易各方和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合规合理的。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拟通过华电环球(北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海运煤合同采购原煤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借助集中大宗采购的优势,进一步稳定供应渠道和优化采购结构,保证生产供应,控制价格,从而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涉及的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签字:
林 刚 程国彬 王世权 高倚云
二 O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