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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93 沪市 粤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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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93: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5/11)

公告日期:2021-05-11

600393: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5/11)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ST 粤泰          编号:临 2021-048 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淮南
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合称为“被告方”)合同纠纷事宜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 皖 04 民初 173 号,涉案金额1,401,561,277.50 元。就前述诉讼事项,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年 10 月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涉及金额 643,955,926.25 元。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2020)皖 04 民初 173 号一审判决,判决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公司交易价款本金 994,207,500 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费等。关于上述重大诉讼具体情
况,详见 2020 年 9 月 11 日、2020 年 12 月 8 日、2021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广
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7)、《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0)、《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1)。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皖 04 民初 173 号一审民事判决,特提起
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法院邮寄该案上诉状,但尚未收到法院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公司不排除被告方也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但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法院关于被告方提出上诉的正式通知文件。


    二、公司提起上诉的情况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支付的 6,000 万元承兑汇票至今未至承兑期限,一审判决将该款项认定为已付款项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应调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上诉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约交付土地并履行相应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支付违约金。因此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 04 民初 173 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价款 1054207500 元,即6,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不应作为已付款项扣减;

  2、依法撤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 04 民初 173 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337,353,777.5 元(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给付部分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
准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3、依法撤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 04 民初 173 号民事判决
第四项,改判上诉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 80,557,202.2 元;

  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司上诉不服金额为 408,161,590.2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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