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协商后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独立董事:徐晓东 张利军 周献慧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