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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广东明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4-033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
              份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4 月 29 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
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与受让方深圳前海明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深圳金信安、兴宁众益福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共 42,306,3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
  深圳金信安、兴宁众益福向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公司5.5%股权完成后,深圳金信安持有公司 144,128,04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4%;兴宁众益福持有公司 40,219,60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23%;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众益福、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合计持有公司 271,316,06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27%。

  ●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众益福、兴宁金顺安与明桥稳健优选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双方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触及要约收购。

  ●因原《股份转让协议》中未详细载明协议转让各方的转让股份数,深圳金信安、兴宁众益福与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每股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不变。本次权益变动公司已
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广东明
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29)中说明,本次补充协议

    签署系最新进展,不涉及新的权益变动。

        ●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

    实施完成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晚收到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众

    益福通知,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众益福与明桥

    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根

    据该协议的约定,深圳金信安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36,056,3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兴宁众益福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6,25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

    合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共 42,306,3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24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7,937.8712

    万元。交易完成后,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持有公司 42,306,3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5%。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情况将变动如下:

标的公

          交易方          本次股权转让前                本次股权转让后

司名称

广东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珠集团 深圳金信安      180,184,341        23.42    144,128,041          18.74

股份有 兴宁众益福      46,469,608          6.04    40,219,608          5.23

限公司  兴宁金顺安      86,968,420        11.31    86,968,420          11.31

        一致行动人合

                        313,622,369        40.77    271,316,069          35.27
        计

        明桥稳健优选              0            0    42,306,300            5.5


  2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合计            313,622,369        40.77    313,622,369          40.77

  注: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众益福、兴宁金顺安与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双方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众益

福通知,因深圳金信安、兴宁众益福与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未详细载明协议转让各方的转让股

份数,经深圳金信安、兴宁众益福与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商一
致,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每股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不变。本

次权益变动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
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29)中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签署系最新进展,不涉及新的权益变动。

  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
施完成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5 月 28 日,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众益福与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深圳前海明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明桥稳健

  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一(转让方):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二(转让方):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一、乙方二统称为“乙方”

  (一)根据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GDMZ 协转 202401”的股份转让协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协议中鉴于部分的第 1 点和第 2 点内容作如下变更修订,并据此签订补充协议:

  原协议为: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持有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2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 226,653,949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9.47%,乙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甲方拟根据本协议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4,230.63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5 %(“目标股份”),乙方同意将目标股份转让给甲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变更为: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一持有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2)的 180,184,341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3.42%,乙方二持有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2)的 46,469,608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6.04%,乙方一与乙方二合计持有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2)(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 226,653,949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9.47%(注: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数据在尾数上略有差异),乙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2、甲方拟根据本协议受让乙方一持有的上市公司 3,605.63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69%(“目标股份”),乙方一同意将目标股份转让给甲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甲方拟根据本协议受让乙方二持有的上市公司 625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0.81%(“目标股份”),乙方二同意将目标股份转让给甲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甲方拟根据本协议受让乙方一与乙方二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4,230.63 万股股票(“目标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5%(“目标股份”),乙方同意将目标股份转让给甲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中第 3.2 条和 4.1 条中关于办理过户
机构的约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变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其余三份由上市公司收存,以备办理登记及披露所需,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业绩补偿承诺履约能力的承诺函》中约定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4%(新增发行股份稀释除外)的事项且不存在影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前述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深圳金信安、兴宁众益福、兴宁金顺安、明桥稳健优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达到编制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已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联系,了解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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