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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9 沪市 宝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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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9:宝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30

600379:宝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切实履行召集人的职责。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陕西省宝鸡市(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股东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表决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应合理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交易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律法规允许下,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在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时,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时,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投票程序(适用于网络方式投票)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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