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 则 ......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成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审议公司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对各类主营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
(九) 审议公司分支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对公司其他战略发展规划及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公司战略负责管理部门工作;
(十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
(一)国内外经济技术发展信息、国家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公司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及章程等文件草案;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立项文件、可行性报告及向战略委员会呈报的书面提案;
第十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或经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工作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需经战略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以提案或报告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持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话、视频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提案及表决结果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对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