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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9:宝光股份内部审计基本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30

600379:宝光股份内部审计基本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2021 年 10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体系......2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2
第四章  审计方式及内容......4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4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5
第七章  审计人员管理......6
第八章  责任追究......6
第九章  附 则......7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2021 年 10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合理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事务。审计管理部门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是内部审计工作归口部门,具体管理和实施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由公司负责其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不参与考核打分,切实保护监督队伍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

  (一) 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

  (二) 审批董事会认为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重要审计报告;

  (三) 听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知晓的内部审计重要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管理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相关规范、标准;

  (二) 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公司部署重大任务、战略规划、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公司财务收支、全面预算、资产运营管理和安全环保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所属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 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

  (八)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 对子公司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等。

  (十) 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管理部门的权限

  (一)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报送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等;
  (二) 查阅会议决议、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合同等经营管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索取相关材料;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审计意见及建议等;


  (九)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方式及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实施方式分为自行审计和委外审计,具体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部门和子公司班子成员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是指运用审计手段,对与公司投资并购、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有关的特定业务或事项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包括股权转(受)让、并购重组、重大科技研发、重大改革改制及专项管理等事项的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调查是指审计管理部门依据管理需要对特定重要业务或管理活动事项,对有关部门或企业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可以通过查阅、查询、访谈、盘点、查看、函证、计算、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一)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结合重点工作任务,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 制定审计项目方案

  根据审计计划进度安排,成立审计项目组,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 案,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内容、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经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 实施现场审计

  实施项目现场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
各项准备。审计项目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启动会,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四) 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组根据相关审计证据资料和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
  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并完善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类型、目标任务和质量控制要求编写,做到内容完整,事实
  清楚,用词恰当,结论正确,格式规范。

  (五) 下发审计报告或问题整改通知

  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下发被审计单位,外部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单独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审计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委托审计工作程序:

  (一) 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委托;

  (二) 制定审计招标需求文书,组织选聘中介机构;

  (三) 组织现场审计,督导审计进度,协调重大审计事项;

  (四) 组织会审审计结果;

  (五) 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 1 个月内,由项目组负责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
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 审计通知书、审计建议、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的申请、批示等文书;

  (二) 审计方案、审计查询、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函及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的反馈意见;

  (三) 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承诺书及上报资料;

  (四)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信函、访谈记录;

  (五) 其他与审计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规范,明确问题整改要求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责任任务,落实整改要求。同时举一反三,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助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发现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责任追究部门,涉及违纪违法的,依规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第七章 审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审计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 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 未按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泄露公司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及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 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及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执业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取消参与公司审计项目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部
审计制度》(2012 年 10 月 2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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