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华科技”)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讯)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许军利 李群生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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