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日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具体减持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减持情况。
第十一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的 2 个交易日内或减持时间过半前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减持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减持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告当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减持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
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当予以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
违规行为尽快做出说明并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