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0-058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拟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已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根据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拟对《公司章程》中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向相关登记机关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手续。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于2003年2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币普通股 55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3 月 6 日2003 年 2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万股,并于 2003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江苏三房巷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JIANGSU SANFANGXIANG 英文全称:JIANGSU SANFAME CO.,LTD.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724.423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5716.6407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化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合成材料
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面料印
纤原料及制品、棉制品、印染布 、涤棉布、
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
色织布、服装生产与销售,布匹染整、印花,
力生产和供应,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进出
棉纺纱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实业投资;电力生
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产;蒸汽供应。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57,166,407 股,公司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3,657,166,407 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数 103,260,000 股。2003 年 2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55,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后公司股
本总额为 158,260,000 股。
2006 年 9 月 20 日,根据本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以 2006 年 6 月 30 日的股本
158,260,000 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第十九条 股 转 增 8 股 , 转 增 后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284,868,000 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9724.4230 万股。
2007 年 6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 34,029,692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增发后
公司股本总额为 318,897,692 股。
2016 年 5 月 10 日,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8,897,692 股为
基础,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转
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797,244,230 股。
2020 年 9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
股本增加至 3,657,166,407 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给职工。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除外。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