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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 沪市 五洲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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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14

600368: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五洲交通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五洲交通本部、五洲交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牵头组成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五洲交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审机构是指单独设立的内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五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原则。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六条 五洲交通下属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内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五洲交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和报告,审议五洲交通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重大问题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若干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八条 五洲交通审计部负责履行内审机构职责,向五洲交通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五洲交通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设在审计部。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洲交通全资或控股二级子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内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非财务部门),明确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岗位和人员。

  第九条各企业应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十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经营管理等职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熟练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工程建设、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环节;

  (四)具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内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负责开展、指导与检查五洲交通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和修订五洲交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五洲交通董事会批准后印发执行;

  (二)协助制定五洲交通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编制五洲交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项目;

  (四)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境外投资、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物资采购、工程招标、重大经济纠纷、混合经营等重大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企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期货、基金、外汇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领域进行审计监督;

  (七)受托对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组织五洲交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和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十)跟踪督促各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十二)负责五洲交通审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五洲交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拥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五洲交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五洲交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暂予封存;

  (六)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薄弱环节;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等建议;提出对下属企业内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建议等;

  (八)五洲交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五洲交通相关制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抽调五洲交通本部及下属企业的相关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及抽调人员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对利用其审计结果的报告承担责任。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属企业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下属企业内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内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审计统计报表;
 (四)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
 (五)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五洲交通内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五洲交通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五洲交通内审机构实施的审计类型主要划分为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审计、建设项目全
过程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后续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等七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执行、财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业绩、重大决策进行审核、稽查,并对管理业绩、重大决策的效果表明意见;

  (三)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工程变更、新增单价审批、价格调整、工程索赔、工程结算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监督;

  (四)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对五洲交通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的履职情况、经营业绩、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进行审计评价;

  (五)专项审计:按照经营管理需要或五洲交通董事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某个特定的管理专题进行审计或调查;

  (六)后续审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七)内部控制评价: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对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提出建议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根据下属企业资产规范、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等情况统筹五洲交通年度审计项目,制定五洲交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经五洲交通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及时编制审计方案。每个审计项目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三)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送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材料。

  (五)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在工作底稿上签名或盖章,以确认审计事实;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六)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七)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如有异议的,应当自交换意见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交换意见时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及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沟通、核实、确认,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核。无法协调时,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反馈意见随审计报告一并提请审议,最终以审议通过的审计报告落实整改要求。

  (九)内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切实落实整改。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项目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对被审计单位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配合内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照整改时限书面报告内审机构。

    第二十条 审计发现案件线索、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内审机构及
相关人员应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将问题情况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
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通知、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意见反馈、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
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五)复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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