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控股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22.90 万元,南宁市兴
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立案受理,2019 年 7 月 23 日开庭,2019 年 7
月 31 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签订的《南
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利和合客 2016-004 号);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65 万元;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
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965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2 月 9 日起计
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付);4.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 48.25 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 40%,已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8.32 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2 月 30 日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32 万元,由上诉人黄海乐负担。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 年 7 月 22 日,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
请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2021 年 4 月 20 日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
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
914.36 万元。2021 年 5 月 20 日,黄海乐就其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评估结果向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 392.1 万元。
(二)利和公司与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409.66 万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10 月 22 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被告新北公
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6,924.34 万元;2.被告新北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计算:1.以 6,924.34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 2017 年 3
月 1 日止;2.以 6,924.34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计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原告利和公司就新北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新北
公司提供的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6211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1.23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由新北公司承担。
(三)利和公司申请对合越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利和公司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款,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向凭祥市人民法
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组织听证,2021 年 5 月 7 日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合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 年 5月 28 日,利和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交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四)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海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0 元。心海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判
令岑罗公司向心海公司支付废土清运费 41.82 万元;2.反诉受理费由岑罗公司承
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受理立案。心海公司在提交答
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 年 5 月 26 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心海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心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2021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
理,2021 年 2 月 24 日判决:1.解除原告岑罗公司与被告心海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广西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岑溪配套服务区(含加油站)项目 BOT(即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转让合同》;2.驳回反诉原告心海公司的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 4.69 万元,反诉费 3,786 元,共计 5.07 万元,由被告(反诉原
告)心海公司负担。2021 年 4 月 18 日收到心海公司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日,尚
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五)岑罗公司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钢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
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立案受
理。2020 年 11 月 30 日,广钢公司、纳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7 日裁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依
法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广钢公司等 321 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案号(2021)琼破 1 号),本案移送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岑罗公司已
依法完成网上债权申报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4 日通过视频
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六)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因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佳业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546.02 万元。美壮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
判令坛百公司向美壮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 100 万元。2017 年 7 月 4 日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1.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2,400 万元;2.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利息 110.05 万元;3.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
借款本金 2,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付,从 2014 年 12 月 21 日起计至
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同创佳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1.91 万元、财产保全受理费 5,000 元,合计 22.41 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由
两被告共同承担。美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18 年 6 月 13 日,广西高院已开庭审理该案。
2019 年 1 月 31 日,在广西高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1.美壮公司确认欠坛百
公司债务总金额为 3,230 万元,其中本金 2,400 万元,截止 2018 年 9 月 21 日止,
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为 110 万元,逾期利息为 720 万元;2.美壮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支付方式为:在二审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 500 万元,余下 2,730 万元以
美壮公司被查封的商铺抵债,商铺交付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标准为:外
墙、电梯、消防工程完成安装,水电到位,内部粗装修达到交付标准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材料一并交付给坛百公司,商铺价值由双方共同
委托自治区国资委数据库中的中介评估机构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进行评估,按
评估价值的 55%抵偿上述债务。以上商铺不足抵偿 2,730 万元债务的,美壮公司用其他财产偿还。3.同创佳业公司对美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美壮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支付 500 万元,或者支付 500 万元后未能按约定的条件交付商铺的,坛百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强
制执行。5.一审案件受理费 21.91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 21.91 万元(坛
百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91 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全部由美壮
公司负担,美壮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
一并支付给坛百公司。6.本协议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并以此申请广西高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案件受理费 21.91 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美壮公司多预交的 10.96 万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美壮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 500 万元。
因美壮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完成以资抵债,南宁中院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立案受
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 年 1 月 9 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壮公司、同创佳业公司
名下 3,546.02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 年 3
月 25 日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2020 年 1 月 22 日田阳县房屋登
记交易中心协助预查封美壮公司名下位于“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商铺其中
1#1 层商铺 327 套 1#2 层商铺 20 套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
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2020 年 9 月 21 日,南宁中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美壮公司位于百色市田阳区美好生
活广场房地产 347 套商铺进行评估,2021 年 2 月 5 日收到评估报告,对查封的
347 套商铺估价 2,703.99 万元。坛百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6 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
书,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南宁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5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2021 年 4 月 9 日,坛百公司向南宁中院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申请书。专家
委员会认为,项目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宜以已具备使用条件的项目作为参考依据。专家委员会已要求评估公司补正材料。近期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对查封的 347 套商铺估价结果为 1,796.24 万元。
(七)控股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弘公司诉至凭祥
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95.59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立案受理,并
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开庭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