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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 沪市 五洲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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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600368: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1-01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达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082.72 万元。
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立案受理,2019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0 月
10 日判决:1.解除原告五洲交通与被告铁达公司、成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2.被告铁达公司返还五洲交通股权收购预付款5,000万元;3.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利息损失1,077.72万元(以本金5,0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4 年 5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现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4.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律师费
5 万元;5.驳回五洲交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34.59 万元、保全费 0.5万元,共计 35.09 万元,由被告铁达公司负担。因铁达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义务,
五洲交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
请。近期查封铁达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东路二巷 2 号房屋:A 栋
证号为河房产权证字第 00049007 号;B 栋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 00049005 号;C
栋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 00049006 号;河房权证字第 00049004 号。轮候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 48 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00018644 号。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新建东路二巷 2 号宗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河国用(2010)第 0070 号。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 58 号宗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河国用(2008)第 1124 号。

    (二)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合同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0 元。法院
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 5,285.98 万
元。因反诉涉及标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19年 1 月 14 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立案受理,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判决:1.确认黄海乐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向五洲交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
行为无效;2.驳回黄海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15.31 万元由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上
诉。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15 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31 万元(黄海乐已预交),由黄海乐

负担。2020 年 11 月 9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2020 年 12 月 24 日收
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黄海乐再审申请。

    (三)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3485.69 万元。南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
年 3 月 19 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
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
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
受理立案,2021 年 1 月 4 日裁定: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
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

    (四)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宁承东关于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
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80.82 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1 月 30 日作出一审判决:(1)
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500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5.99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 8 万元;(5)宁承东
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生效,经申请强制执行,本
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已执行冻结巨东公司在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 80%股权、查封宁承东汽车一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
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 年 3 月 7 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
《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19 年 11 月 27 日收到玉林市玉州区人
民法院寄来巨东公司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金桥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提交债
权申报,并于近期参加债权人会议。

    (五)金桥公司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关于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兴宁区法院”),涉案金额 1,051.47 万元。兴宁区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
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672.9 万元;(2)三山坡公司支付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8.06 万元;(3)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三山坡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 10 万元;
(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生
效,兴宁区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将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
财产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已查封三山坡公司的一块面积为93,358.49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担保人宁承东名下一块面积为 162.46 平方米的
土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 年 3 月 7 日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 年 7 月
12 日收到法院寄来三山坡公司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金桥公司于 8 月 13 日申报

 债权。金桥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参加债权人会议,2020 年 9 月 17 日向管理
 人申请对三山坡公司的不动产状况进行核实。2020 年 12 月 21 日,金桥公司收
 到管理人的复函以及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对土地使用权证号及土地面积、土地抵
 押面积的内容进行了补正,金桥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针对该补正裁定书向玉
 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

    (六)金桥公司与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作合同纠纷一 案

    金桥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将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富邦”)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28.04 万元。因金 桥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案件移交至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金桥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未销售的 30 号楼的 01、
 15、16、30 号房屋,31 号楼的 01、15、16 号房屋,32 号楼的 16、16B、18、19、
 20、21、22、23、23B、25、26、26B、28、30 号房屋,33 号楼的 01、02 号共计
 23 套房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开发“台湾农产品交易区” 项目多分的款项共计 1,818.51 元。3、本案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为此,
 涉案金额变更为 4026.31 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立案
 受理,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10 月 25
 日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位于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台湾农产品 交易区”尚未销售的 32#楼的 16、16B、18、19、20、21、22、23、23B、25、26、 26B、28、30 号共计 14 套房屋享有所有权;2.被告国泰富邦返还原告金桥公司 合作开发“台湾农产品交易区”项目多分的款项 1185.56 万元;3.驳回原告金桥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4.31 万元,鉴定费 15.09 万元,合计 39.40
 万元,由金桥公司负担 19.70 万元,国泰富邦负担 19.70 元。金桥公司不服一审
 判决并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1.尚余未分配的 23 套房屋归金桥公司所有;2.双
 方确认剩余未分配款项为 412.00 万元;3.一审受理费、鉴定费双方承担一半。 二审受理费、诉讼代理费各自承担;4.金桥公司应付国泰富邦 392.29 万元。

    (七)金桥公司与李玉民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将李玉民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法院。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立案受理,2019 年 10 月 31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1 月 13 日判
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 42.85 万元;2.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 17.65 万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
息(计算方式:以 42.85 万元+17.65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费 3 万元;5.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 1,988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4 万元,反诉案件受理
费 9,314 元,案件保全费 3,833 元,合计 2.36 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
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
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12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3
万元(上诉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玉民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执行,法
院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 年 12 月 24 日裁定,拍卖
被执行人李玉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 180 号保利城 2 号楼 2 单元 904
号房。

    (八)金桥公司与黄义硕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黄义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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