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 通葡 公告编号:临 2021-08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1]2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尹兵、何为民、孟祥春:
经查:2017 年—2018 年,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实际控制人尹兵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等累计提供
4.35 亿元担保。前述行为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尹兵相关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尹兵、何为民、孟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 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