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请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
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发行监管部于2018年7月10日签发的《关于请做好华微电子配股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已收悉。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申请人”、“发行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广州证券”)等相关各方根据《告知函》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告知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
本回复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告知函回复的字体:
告知函回复所列的问题 黑体(加粗)
对告知函回复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相关结论性核查意见进行提示 宋体(加粗)
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但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申请人及全资子公司麦吉柯,尚未办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文件系2011年取得;此外,华微电子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麦吉柯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均尚在办理过程中。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文之前,申请人及子公司麦吉柯的相关生产是否需要取得环保相关的许可证,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自2011年取得环评文件后,国家及地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是否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3)华微电子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目前进展情况,于2017年7月12日获得受理,长时间未能办妥的原因,许可证的取得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4)麦吉柯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目前进展情况,许可证的取得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5)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对此次配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文之前,申请人及子公司麦吉柯的相关生产是否需要取得环保相关的许可证,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华微电子
根据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主席令第9号)、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现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需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文之前,华微电子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序号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限期限 发证机关
1 吉市环(排许)字第15008号 2015.4.24-2015.9.30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2 吉市环(排许)字第15039号 2015.9.11-2016.9.10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3 吉市环(排许)字第16037号 2016.9.12-2017.9.11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事项的说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于2016年9月12日取得我局颁发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吉市环排许字第16037号),该许可证已于2017年9月11日到期。自该证书到期日起至华微电子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的规定办理取得新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期间,华微电子符合以上排污许可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街99号,由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环境监管。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其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曾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文之前,华微电子的相关生产需要取得环保相关的许可证并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麦吉柯
麦吉柯系华微电子全资子公司,其生产地址位于华微电子厂区内,华微电子将麦吉柯作为整流事业部进行管理,麦吉柯的污染物排放依托华微电子的排污设施进行处理后由华微电子排放。具体情况为:麦吉柯所产生的废水经华微电子管线进入华微电子的含氟废水调节池和酸碱废水调节池,经华微电子处理后排放。麦吉柯所产生的废气通过华微电子管线进入华微电子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华微电子排放。
林麦吉柯半导体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该企业未发生环保违法行为。”
综上,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文之前,麦吉柯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文之前,华微电子的相关生产需要取得环保相关的许可证并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麦吉柯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文之前,华微电子的相关生产需要取得环保相关的许可证并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麦吉柯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自2011年取得环评文件后,国家及地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是否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一)自2011年取得环评文件后,国家及地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是否发生变化
2011年12月2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核发《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1]399号),在华微电子取得环评文件后,国家及地方与环评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变化情况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
修改后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修订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自2008
月19日、2016年12月27日、2018年4月28日召开环保部(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了修订,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之“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电子器件制造”,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仅需办理环评报告表或登记表,针对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要求有所降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2015年12月10日,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规定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公司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尚未建设完毕,不适用该管理办法。
5、《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印发
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环评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为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2018年1月25日,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该文件主要针对环保机关的监管提出实施意见,不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因此,华微电子于2011年12月2日取得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文件后的相关规定无实质性变化。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华微电子已于2011年12月2日取得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关于吉林华
(吉环审字〔2011〕399号),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此外建设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基地项目已于2013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