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358 沪市 国旅联合


首页 公告 600358: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600358: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0

600358: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294.603 万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终 1104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贵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旅联合

  原审第三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1 日,国旅联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返还合同款
1,171.603万元;2.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171.603 万元为基数,按照 6%/年的利率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4 日
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 113 万元)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3.判令国旅联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22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9-临 064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0 年 11 月 12 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判决驳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9,476 元,由原告孙贵云负
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0-
临 061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原告因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支持孙贵云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
国旅联合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公
告编号为 2020-临 064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山温泉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 年 1 月 12 日,南京中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南京中院对本次二审案件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99,476 元,由孙贵云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104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