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32,931,506.85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
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 2021 京 0105 民初 8722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州乐园”)
2018 年 5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就景州乐园项目用地协作与发展签订合作意
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将合作意向金人民
币 2,500 万元支付给被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始终未能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符合该合作意向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按该合作意向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协议终止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 2,50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 10%计算。自合作意向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合作意向金2,5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但被告拒不予以返还。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7,931,506.85元(以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现暂算至2021年7月21日);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