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临时)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38.93%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召开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收购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38.93%股权的议案》。
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该交易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除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该评估方法与公司所处行业特性相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的选取得当、评估参数选取合理;
3、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客观公正,交易行为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临时)
独立董事签字:
范跃进 刘剑文
魏 建 王 晖
2021 年 10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