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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5 沪市 国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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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5:国机汽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7

600335:国机汽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信息披露暂缓的具体规定参见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信息披露豁免的具体
规定参见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或者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交所咨询,并按咨询结果展开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且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的内容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应当披露的交易;

  (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所称应予以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件主要是指: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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