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1-44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汽雷日”)为案件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2,587,042.08 元。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由于生产 ZN6463V1U5 型号多用途乘用车的主机厂已承诺最终承担该等罚
款,故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2021 年 9 月 29 日,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
司中汽雷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 01 行终 659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主要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州市监局”)向中汽雷日作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认为中汽雷日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中汽雷日
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8,642.08 元,罚款人民币 6,255.84 万元。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监局作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市监复[2020]283 号),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汽雷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宜,具
体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临 2020-34 号)。
基于上述情况,中汽雷日认为被行政复议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且程序违法,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北京市监局京市监复[2020]28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通州市监局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中汽雷日提起行
政诉讼事宜,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
讼的公告》(临 2020-36 号)。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中汽雷日的诉讼请求,
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临 2021-34 号)。
二、二审情况
中汽雷日因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 行初 438 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中汽雷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中汽雷日将依法缴纳罚款。由于生产ZN6463V1U5 型号多用途乘用车的主机厂已承诺最终承担该等罚款并在每次缴付期限前先行支付给中汽雷日,故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截至公告日,主机厂已经依据《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京通市监综执缴字[2021]第 5 号)向通州市监局缴纳第一期、第二期罚款。
四、备查文件
《行政判决书》(2021)京 01 行终 659 号。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