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331 沪市 宏达股份


首页 公告 宏达股份:关于领受宏达集团和宏达实业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公告

宏达股份:关于领受宏达集团和宏达实业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2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09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受宏达集团和宏达实业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信托”、“受托人”)发出的《关于领受“建元启正 2号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公司领受建元启正 2 号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以下简称“建元启正 2 号”、“本信托”)项目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 1,053,349,553.00 份。公司已于近日向建元信托提交信托受益权确认书暨信托受益权凭证等相关资料,确认上述份额。
    本次公司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为 1,053,349,553.00 份,并不代表公司作
为受益人能够实际取得相应的信托利益,以实际最终能够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为准。鉴于本信托不设置固定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和信托利益分配日,本信托尚未进行分配,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及具体影响金额,若出现影响上述事项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背景情况

    公司原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
其中 51%的股权系 2003 年-2006 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 49,634.22 万元取得,
9%的股权系 2009 年 3 月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
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从宏达集团以 92,873.52 万元受让取得。因合同纠纷,金鼎锌业四家股东起诉宏达集团和公司。201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2017)最高法民终 915 号],判决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无效。

  收到终审判决后,公司多次商请宏达集团就金鼎锌业 9%股权后续事项进行协商。在宏达集团、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破产重
整期间,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向宏达集团管理人正式报送了《债权申报材
料》,就 2009 年 3 月公司受让宏达集团原持有的金鼎锌业 9%《股权转让协

议》项下的普通债权,向宏达集团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

  2024 年 7 月 2 日,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2023)川 0682 破 1 号之

二,对债权人宏达股份普通债权审查确定金额为 1,092,459,606.57 元 (其中债权本金 928,735,200.00 元,利息 163,724,406.57 元)。

  2024 年 7 月 19 日,什邡法院作出(2023)川 0682 破 1 号之三《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宏达集团、宏达实业(以下合称“委托人”)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宏达集团、宏达实业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除拟继续保留在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名下的资产外,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剩余账面值共计
1,266,611.02 万元的资产以及宏达集团、宏达实业作为担保方或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形成的对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将通过资产注入信托计划并将信托受益权分配给债权人的方式、或者将资产处置变现的方式筹集偿债资源并用于清偿债务人所负债务。公司作为本次重整案的普通债权人,自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一次性获得现金清偿 39,110,053.92 元;剩余未获现金清偿债权部分,将以每 1 元普通债权分得 1 份上述信托受益权份额。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由宏达集团管理人支付的债权清偿款(现金
部分)39,110,053.92 元。剩余未获现金清偿债权部分为 1,053,349,552.65元。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临 2009-009),2019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临 2019-001),2024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
债权申报的公告》(临 2024-023),2024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重整的进展公告》(临 2024-026),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宏达股份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宏达股份 2024 年第三季度报

告》,2024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宏达集团和
宏达实业合并重整案债权清偿款(现金部分)的公告》(临 2024-081)。

    二、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情况

  为执行什邡法院已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宏达集团、宏达实业(以下合称“委托人”)依法设立信托服务平台公司,并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建元信托用于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本信托的设立和运作是重整计划的组成部分。委托人与受托人建元信托签署了《建元启正 2 号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之信托合
同》,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设立建元启正 2 号,由受托人按重整计划及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根据重整计划规
定,受托人按照未获现金清偿的债权金额确定公司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
1,053,349,553.00 份。

  近期,公司收到的建元信托《通知书》,通知公司领受建元启正 2 号项目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 1,053,349,553.00 份。根据《通知书》要求,公司已于近日向建元信托提交信托受益权确认书暨信托受益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对上述份额进行确认。

    三、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情况概述

  (一)信托名称

  建元启正 2 号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二)信托类型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三)委托人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四)受托人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五)受益人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即债权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且需要按照重整计划以信托受益权受偿的普通债权人。


  (六)信托财产

  指信托服务平台公司 100%的股权、93 笔账面值共计 11,237,332,603.45 元
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3,500 万元现金,债务人作为担保方或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形成的对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等多项资产以及对上述多项资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全部财产。待处置资产的处置所得、以及提存期届满后无人受领的偿债资金、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结余的破除费用、共益债务对应的清偿资金以及其他结余资金(如有)等亦将作为信托财产未来补充注入本信托,但截至信托合同签署日,上述资金尚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最终以委托人交付的金额为准。

  (七)信托底层资产

  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拟由信托服务平台公司承接的债务人持有的 17 家子公司股权,以及债务人名下部分不动产。

  (八)信托份额/信托受益权份额

  指信托平台债权人以其未获清偿的债权金额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每 1 元未获清偿债权对应 1 份信托份额(采取“进一法”取整数)。

  (九)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为 5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含该日)起算。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提前终止信托或延长信托期限。

  (十)受益人大会

  为充分保障信托能够顺利设立,有序运营和受益人依法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并最终实现退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执行信托事务。

  受益人大会由完成信托份额登记手续的全体受益人(包括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初始受益人和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主体或自然人)组成,是信托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主要包括:授权管理委员会和受托人行使除本合同约定职权外的其他权利(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以及是否可转授权);决定修改信托文件;决定信托期限的延长或终止;决定信托报酬(但降低信托报酬应取得受托人同意,否则不对受托人发生法律效力);选举和更换管理委员会委
员;决定更换受托人;管理委员会决议认为需要提交至受益人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除首次受益人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集之外,后续的受益人大会均由受托人召集。管理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信托份额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提议召集受益人大会,受托人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一个月内召集。

  受益人大会原则以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视情况采取现场方式、网络会议或其他能够充分保证受益人权利的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应当由持有届时存续的信托受益权总份额二分之一(含本数)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方视为有效召开。受益人大会以书面方式或线上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持有的 1 份信托份额拥有 1 票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除更换受托人以外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受益人大会就更换受托人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全体一致通过。

  (十一)管理委员会

  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定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对外代表信托全体受益人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除明确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以外,受益人大会全权授权管理委员会对信托财产的管
理、处置、清收等信托事务进行决策。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受益人组成,由普通债权人中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担任,公司现为管理委员会委员之一。

  管理委员会的权限:

  1.一般事项主要包括:决定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置方案;审议信托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决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决定聘用、解聘资产管理服务机构,以及承办信托相关审计、评估、税务、法律、财务记账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但信托成立前,受托人为信托成立所聘用的中介机构不属于管理委员会的审议范围);为维护全体受益人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采取紧急措施;决定信托作为持有信托服务平台公司 100%的股权的股东对外行使股东权利的全部决策和管理事项,包括股东提案、选举、表决等;其他需经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务。


  2.特殊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提议召开首次受益人大会(后续由受托人负责受益人大会召集工作);拟向受益人大会提出延长信托期限或提前终止信托的议案;拟向受益人大会提出更换受托人的议案。3.其他事项。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不含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议的一般事项应经全体管理委员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议的特殊重大事项应经全体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表决通过。

  (十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是完全根据重整计划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规定而设立
的。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决议执行信托事
务,受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职责范围内,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管理职责。受托人在信托项下仅负责执行受益人大会和/或管理委员会的有效决议。按照受益人大会和/或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进行日常账户管理、根据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分配方案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规则分配信托利益、支付信托费
用、草拟信托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出具受托人认为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