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25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61 号)批准实施。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实施完毕,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未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
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3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 号)、《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内容
公司拟调整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以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以非
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 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 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
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投资 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符合法 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 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
募集配套资 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 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
金的发行对 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 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
象 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 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对象均
资金认购。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 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
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 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 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 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
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根据发行对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根 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
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股票 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股票的发
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募集配套资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金的发行股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份定价原则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
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
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前述发行底 照相关规则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
价作相应调整。 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
行价格将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 价格将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
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
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 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
报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
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商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规模不超过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规模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股 8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
份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 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
市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司总股本的30%(即131,409,321股),
87,606,214 股),在该发行范围内, 在该发行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授权的
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董事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市
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市场情况与独 场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募集配套资 最终的发行数量。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
金的发行股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
份数量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作
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 相应调整。
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 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 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
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根据发行对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根 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
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股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
让。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募集配套资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配套资金认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配套资金认购金的股份锁 购方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 方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
定期 股本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也应 等原因相应增加的股份,也应遵守前
遵守前述规定。如果监管政策发生 述规定。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上
变化,上述配套资金认购方同意按 述配套资金认购方同意按照适用的
照适用的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 监管政策调整锁定期安排。
排。
二、调整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根据前述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为:
上市公司拟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通过询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一)股票种类、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认购方式
1、股票种类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二)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同时,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兰太实业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