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3 证券简称:瀚蓝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8-029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766,264,0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3,252,803.6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一)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红利分配扣税事宜说明如下: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2、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计算方法如下: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即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即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即“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18元。
(四)对于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7-86280996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