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 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杠杆作用,建立兼具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的分配机制, 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根据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通过市场化选聘的公司本部经营层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和市场薪酬水平的前提下,进行薪酬水平定位,确保职业经理人薪酬的市场竞争性。
(二)坚持内部公平原则。建立职业经理人基于岗位、能力和绩效的薪酬体系,坚持效率优先,合理拉开薪酬差距,提升内部公平性。
(三)坚持业绩导向原则。职业经理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促使职业经理人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形成公司和职业经理人利益共同体,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负责前置审议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相关方案或制度,以及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职业经理
人薪酬管理制度;负责审定薪酬核定结果等相关事项;负责监督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的执行结果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拟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或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公司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兑现建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薪酬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水平与结构
第七条 薪酬水平确定
职业经理人薪酬以市场为核心、业绩为导向,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拉开薪酬差距。聘任期结束后,根据市场薪酬实践,并结合经营业绩考核达成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决定对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进行动态调整与否。
第八条 薪酬结构
职业经理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构成。
(一)薪酬总水平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年化任期激励收入)在同行业中,选取企业规模相当、职位相当、业绩相近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外部对标样本, 根据行业经营特点选取有代表性的考核指标,进行业绩和薪酬双对标,在统筹考虑公司内部薪酬分配关系基础上,依据本条规定的薪酬总水平确定方法合理确定。
(二)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支付。
基本年薪为薪酬总水平的 30%,月度发放标准=年度基本薪酬标准/12。
(三)绩效年薪
1、绩效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浮动收入,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绩效年薪标准值为薪酬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年化任期激励 收入)的 50%。
绩效年薪由公司主业利润或其他核心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决定,通过经营业
绩考核系数、综合考核评价系数进行调节。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兑现值=绩效年薪基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2、绩效年薪基数与公司主业利润或其他核心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相对应,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其他经营管理类指标得分,同时综合考虑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由董事会考核确定。
4、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依据年度党委、董事会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四)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以任期激励收入标准值为基数,通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进行调节,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任期激励收入兑现值=任期激励收入标准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激励收入标准值为薪酬总水平(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年化任期激励收入)的 2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同时综合考虑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公司董事会考核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兑现值在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自任期结束的次年起,分两年按照 5:5 比例延期支付。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薪酬计算
本办法中职业经理人薪酬均为税前工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将为职业经理人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十条 薪酬支付
薪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并按时发放。发放日为当月的 10 日,如遇休息日,则提前发放,如遇当月公司资金紧张时,可延期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调整
任期限结束后,根据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达成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决定对目标年薪进行动态调整与否,确定调整幅度。
第十二条 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如发现职业经理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将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一)薪酬追索扣回触发条件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如因财务造假、操纵业绩、不履行正常决策程序等主观不当行为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薪酬追索扣回。
2、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如因发表不当言论、做出不当行为等导致公司声誉受损、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薪酬追索扣回。
(二)薪酬追索扣回额度
具体薪酬追索扣回额度,由董事会根据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影响严重程度以及职业经理人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有效性进行最终评判。
(三)离职职业经理人的薪酬追索扣回
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或离职后因主观不当行为或不当言论等,在离职后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参照在任职业经理人薪酬追索扣回触发条件与额度执行。公司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送达一个月后,如职业经理人拒不全额退还应追索扣回金额的,公司对其保留釆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薪酬处理
(一)中途入职。中途入职的职业经理人基本年薪按照当期实际在职天数计算,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根据当期在职天数和年度(任期)考核结果计算。
(二)中途离职。中途离职的职业经理人,按任职时长计算其当年度薪酬,基本年薪按照在职天数计算。由于正常岗位调整的离职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根据当期在职天数和年度(任期)考核结果计算。由于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职业经理人,当年度绩效年薪与当任期的任期激励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薪酬监督与管理
(一)董事会授权审计部门或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对职业经理人薪酬总量、
薪酬结构、薪酬兑现、薪酬支付方式等进行全面薪酬审计,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在薪酬分配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收入,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动或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