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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振华重工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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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320 900947      证券简称 振华重工 振华 B 股      编号:临 2024-010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拟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有效
    期内,公司及附属公司任一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财务公司对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贷款、票据
    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协议有效
    期为 3 年。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
    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财务公司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近日财务公司拟与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附属公司任一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财务公司对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协议有效期为 3 年。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同意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授权管

理层办理具体事宜。本议案已经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公司是中国交建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除外)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交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宏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B 座 16 层 1603-1609

  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3-07-01

  营业范围:经营范围包括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三)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十四)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
融资租赁;保险兼业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情况(未经审计):总资产 595.42
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 102.72 亿元人民币,营业收入 18.75 亿元人民币,净
利润 4.80 亿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5%,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

  关联关系:财务公司是中国交建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甲方:中交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结算服务

  公司及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财务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存款服务

  1.协议生效期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及附属公司任一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2.财务公司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并且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服务的利率。

  (三)综合授信服务

  1.协议生效期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务公司对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2.财务公司向公司及附属公司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型贷款服务的利率。

  3.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票据承兑、贴现和开具非融资性保函等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的规定,并且按照不高于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认购债券服务

  1.协议生效期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务公司认购公司及附属公司发行的债券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2.财务公司认购公司及附属公司发行的债券,应严格按照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等发行交易平台要求进行投资交易操作,定价应参考市场利率,符合市场化要求。

  (五)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的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办理委托贷款等。

  2.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公司办理上述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

  3.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行业惯例从优协商确定。

  (六)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3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等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双方有较好的商业互信和合作基础,较好地满足了公司的金融服务需求。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五、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三)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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