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已经本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0 号)核准。
根据本次合并方案,大连港向营口港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大连港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暨存续方,营口港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暨非存续方。营口港现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营口港的全资子公司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有限”)承接与承继,自交割日起,辽港有限的 100%股权由大连港控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7.1 条第
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根据本次合并方案,本公司将在换股实施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属于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公司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13.7.1 条及 13.7.6 条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本公司将在提出本申请后以及上交所受理本申请后分别发布相关公告,并在上交所批准本公司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终止上市公告。随后,本公司终止上市,大连港开始实施换股。
恳请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书》之签章页)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