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已经本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0 号)核准。
本次合并将导致营口港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7.1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现就本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说明如下:
根据本次合并的方案,大连港向营口港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大连港作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暨存续方,营口港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暨非存续方。营口港现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营口港的全资子公司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有限”)承接与承继,自交割日起,辽港有限的 100%股权由大连港控制。
本公司将在上交所批准本公司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终止上市公告。随后,本公司终止上市,大连港开始实施换股。本公司将在换股实施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待办理必要的手续和信息披露事宜后,新增的大连港股票将上市交易。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之盖章页)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