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转让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〇一三年三月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3 年 3 月于平顶山市签署:
甲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河
乙方: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河
鉴于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资产(下称“目标资
产”),且双方已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签订了《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高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下称“《资产转让协议》”)。现与目标资产相关的
审计、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对《资产转让
协议》中尚需明确的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12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目标
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中联评报字[2012]第 1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该《资产
评估报告》尚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甲乙双方均认可《资产评估报告》中目标资产根据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确定的评估值为 85,388.25 万元,且同意根据该评估值确定本次目标资产的价格
为 85,388.25 万元,目标资产的价格将根据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相应调整。如甲方因本次交易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则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另行支付。
三、乙方应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证监会核准后协助甲方尽快完成相关房产
权属证明的过户、办理。
四、对于目标资产中未能按期办理过户的房产,乙方将该部分房产按评估值
金额以等额现金进行置换。为保证目标资产的完整性及经营的延续性,乙方可将
该部分房产以公允价格出租给甲方使用。
五、除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以外的房产,若甲方最终取得的房产建筑面积
(以房屋产权证书记载为准)与《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房产建筑面积不同而导
致该部分房产的评估价值金额产生差异,对于该差额应以等额现金补足或退回。
六、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
立,在《资产转让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
七、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留存、备案
或报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