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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0 沪市 桂东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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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0: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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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1-065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在金融机构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户,并授权财务部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授权公司总裁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5,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4.0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74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其他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1,708,632.65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08,291,367.35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全部到位,经永拓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永证验字(2021)第 21003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

                        805032809000001        145,851,200.00

公司梧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109380029100341778    145,000,000.00

司贺州市建设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45050164740100001458    145,000,000.00

司贺州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  945005010053818888      145,000,000.00

州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

                        615881946299            145,000,000.00

州分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法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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