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8 股票简称:华泰股份 编号:2021-016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 9 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人,独立董事 3 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晓亮、魏文光、魏立军、张凤山、朱永河、刘建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泽风、寇祥河、田国兴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董事和独立董事将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分别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
1、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晓亮,男,1979年10月生,中国国籍,大学文化,2003年参加工作,历任公司销售部北京分公司副经理,原料供应公司经理,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总经理,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魏文光,男,1975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政工师,
助理工程师,1996 年参加工作,历任公司秘书、团委书记、总裁办主任、行政部长、招标采购公司总经理、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等职务。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魏立军,男,1970 年 7 月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1998 年参
加工作,历任公司项目设备部副部长、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部长、项目部副总经理、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凤山,男,1974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博士,历任公司技术
中心检验科副科长、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朱永河,男,1964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大学文化,高级经济
师,1985 年参加工作,历任公司秘书、总经理办副主任、企管办主任、东营市化工厂副厂长、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
刘建玉,男,1966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大学文化,1990 年参
加工作,历任公司生产统计员、总经理办公室副科长、劳资科科长、企管部部长、文化纸公司总经理、铜版纸公司董事长。现任铜版纸公司董事长。
王泽风,男,1961 年 2 月生,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省造纸工
业研究设计院院长,山东省造纸行业协会理事长,第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委员。王泽风先生 1982 年毕业于山东轻工业学院,获造浆制纸工业技术学士学位。1982 年至 1998 年留校任教,1998 年起至今历任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设计二部副主任、设计分院副院长、山东纸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等职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寇祥河,男,1974 年 1 月生,山东莒南人,注册会计师、博士,
历任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助理讲师、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北京双龙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北京天扬投资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投资经理、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总裁、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执行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深圳市中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田国兴,男,1967 年 7 月生,河南兰考人,中国石油大学(华
东)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生导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历任法学系主任、支部书记书记,兼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律顾问。现任东营市法学会副会长、东营仲裁委仲裁员、青岛仲裁委仲裁员、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附件二: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泽风、寇祥河、田国兴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田国兴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会计专业被提名人寇祥河具备比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三: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泽风、寇祥河、田国兴,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候选人田国兴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