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7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公司拟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谷物种植”,最终的经营范围以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相应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上述制度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情况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1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2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公司
董事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营范围:生产销售食醋、酱油、酱菜、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醋、酱油、
复合调味料、调味剂等系列调味品; 酱菜、复合调味料、调味剂等系列
副食品、粮油制品、饮料、色酒、恒 调味品;副食品、粮油制品、饮料、
顺牌恒顺胶囊及相关保健食品的生 色酒、恒顺牌恒顺胶囊及相关保健
产、销售;粮食收购;预包装食品兼 食品的生产、销售;粮食收购;预
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调味品研发 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
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售;调味品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
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 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服务、
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网上贸易 软件咨询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
3 代理;包装设计、展示设计、广告设 息系统集成;网上贸易代理;包装
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服务;商标 设计、展示设计、广告设计、创意
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策划、文印晒图服务;商标和著作
会议展览服务;食品机械加工销售; 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展览服务;食品机械加工销售;自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物运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物运输;谷物种植。(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5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6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7 列权利: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